问答详情

我购买了期房,和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并交了认筹金,房地产公司开了收据。以后房地产公司破产,成立清算组,按程序退还认筹金。可以后发现我交认筹金时是通过银行打款,并打到了房地产公司业务员的账户上,清算组说这样的钱不能给,要我向房地产公司业务员要,这样要求合理吗?我该如何维权?

破产清算 2018-12-31 14: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公司符合了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股东一般有下列诉权:
    1、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主张股东滥用权力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2、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若股东同时是高管,股东可以直接诉讼主张其违反公司章程,要求其承担对股东的赔偿责任。但是实际上这两种方式属于指标不治本,股东矛盾不解决,公司仍然不能正常经营。所以您想的清算是现阶段最可行的方式了,但并不是直接申请公司清算,因为清算是以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股东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时适用的主张(这个就不细说了)……您现在应当是诉公司解散,所依据的法律是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僵局解散诉讼的规定,要准备的证据应当围绕公司之间的僵局,以及经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而准备,因为公司解散诉讼一般要求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否则法院轻易不会判决一家正常经营的公司散摊子,您可以动动脑筋,比如通知开股东会,另两个都不来,决议无法做出;封仓库,停产停业这些都是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会给股东带来巨大损失的证据……在法院判决解散之后,公司股东就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完毕您的出资及收益就可从清算财产中取回,同时也可避免因他二人的矛盾使您卷入到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地。
  •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债务  
    (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三)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四)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新成立一家新公司,原公司的部份员工需转入新公司,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门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