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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被小偷指认,警察以销赃名义带走,警察在家里没有找到赃物。一天后被放到看守所。弟弟平时的确有销赃的行为。想咨询一下弟弟会不会被定为销赃罪,大概会怎么判,家属应该有什么心理准备。警察以销赃名义带走,咨询一下弟弟会不会被定为销赃罪,家属应该有什么心理准备。

刑事辩护 2019-03-13 06: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叫销赃罪,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如果销赃的数额已达到五万元,其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肯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一条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盗窃、抢夺、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押的,其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就要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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