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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60岁到办理退休的年龄,回单位调档案时发现档案被弄丢了,请问有什么样的法律条款规定档案丢失,如何进行赔偿?

劳动纠纷 2022-10-19 0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档案丢了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一般也能办退休。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可以及时为劳动者补办档案、连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材料一并去申办退休。或者暂时不需要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先办理退休,之后再按要求补充档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丢失人事档案的补办流程:先带着相关材料到市政府政务大厅的退休审批窗口,然后申请正式补建档案,再由工作人员审核,最后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为其重新建档。而一般只要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并在档案馆或相关存档部门能查到原始调配手续、招工名册的,就可以补建职工人事档案。
    法律依据:丢失人事档案的补办流程:先带着相关材料到市政府政务大厅的退休审批窗口,然后申请正式补建档案,再由工作人员审核,最后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为其重新建档。而一般只要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并在档案馆或相关存档部门能查到原始调配手续、招工名册的,就可以补建职工人事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责任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应采取补办档案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关损失。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第八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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