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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妹妹有癫痫病,去年9月份经人介绍结了婚,当时办了婚礼没有领证,结婚之前也告诉过对方我妹有病,现在刚生下孩子,但是她丈夫和婆家人对她不好,还动手打她,另外,他们结婚后,甚至在我妹怀孕期间,男方没有给过我妹一分钱,生活上也是漠不关心,各种费用都是我爸妈承担的。如果我妹现在不想继续和他生活了,当时结婚时的彩礼要退还给男方吗?彩礼的几万块钱我妹妹都用于生活开销和怀孕生孩子了,但是没有留票据。我妹妹有病,又没有经济来源,孩子不适合她抚养吧?需要付抚养费吗?当时结婚时的彩礼要退还给男方吗?孩子不适合她抚养吧?需要付抚养费吗?

离婚 2019-01-30 13: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你好: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你想主张抚养费,具体数额需要参考当地经济水平、的收入等等,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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