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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起诉儿子返还为其结婚所花费的钱吗

离婚 2022-10-20 1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随着物价的上涨,孩子其他方面费用支出的增多等原因,可能已经不足以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这时,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增加支付抚养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单独起诉,请求法院变更抚养费。起诉时,应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为法定代理人,原告一方应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原来抚养费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由法院审查判断后,判决变更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以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 返还彩礼是可以将女方父母作为被告之一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且只要满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归还彩礼。且后两种情况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返还彩礼是可以将女方父母作为被告之一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且只要满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归还彩礼。且后两种情况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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