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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食品抽检不合格,处罚由生产者,还是经营者来承担,如果经营者来承担,那处罚有点大.我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中处罚 根据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红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本局拟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12元 2.现要处罚款8000元 我想咨询,我只是经营者,又不是生产者,我所售商品均为成品,我进货只要对方提供qs标 合格证 生产厂址 厂名 电话 执行标准,就认为是合格产品,我就可以销售 认为合格,现在抽检为不合格产品作为一个经营者,难道我每次进货都要求对方先到权威机构检验吗或者自已背个仪器去检验吗?因中国国情 所有生产者都是自检 难道就没有漏洞吗? 如果是追生产者的责任由谁来追.一个个体户能追一个生产厂家有多难.如果是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去追是否解决市场上那些不合格产品了吗.工商部门要的证我以全部提供,现在处罚我那么高的罚款.我该如何处理整个事情.

行政管理 2019-01-01 10: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的处罚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1、只要涉及食品销售,就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咨询当地工商局;
    2、虽然是商贸公司,但是收购的产品涉及包装环节,即是存在生产加工行为,原则上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加工,都应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从农户手里直接收上来的山野菜和食用野山菌,也可以认定为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则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具体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3、初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管理,具体咨询当地农业部门。
    4、另外,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也有要求,具体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 (1)<<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2)根据第39条,处罚的对象是生产商,不是零售商.同时,行政处罚的行为随意变更,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理.我建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另外一种救济方式:罚款之后,你可以向生产商要求赔偿.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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