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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余款通过商品房贷款支付,还未交房,现在对外转让,但开发商不配合办理撤销和重新签署合同的手续,现在我能接手吗?手续该怎么办,有法律保障吗?与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但开发商不配合办理撤销和重新签署合同的手续,手续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1-29 20: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何办理二手房房贷?办理二手房房贷需要什么手续和程序呢?下面将这些程序按顺序分为以下九项,它们是:  
    1、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多数情况下首付款不低于70%,有些贷款人资质特别好的,方可以贷到八成。支付首付款后要求卖方出具收条,该收条将用于贷款资料中。  
    2、购房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书面资料,包括购房合同、买卖双方的身份资料(身份证和户籍本)、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或者结婚证)、房地产产权证、首付款证明,这些证明的复印件就可。  
    3、由银行指定估价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为此购房人还需要承担评估费用,一般为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  
    4、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批贷,发放贷款承诺书。  
    5、银行与购房人(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6、建立存用贷款账户,划拨购房贷款。  
    7、房地产保过户当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银行抵押登记,办理贷款保险手续或者担保公司还款担保,为此购房人需要支付保险费用或者担保费用。  
    8、银行发放贷款。可以发放在卖方账户、也可以是买方账户、还可以是居间公司的账户,目前多数的做法是直接放款到卖方账户(上家),沈律师强烈建议您不要将贷款放至居间公司的账户,以免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比如居间公司挪作它用、卷款逃跑等。  
    9、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直到还清本息,终止贷款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买二手房可以贷款吗,如果办理二手房房贷等问题的相关介绍。有必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办理二手房贷过程中,手续会比较繁琐且复杂,有些人可能会选择通过中介公司或律师帮助。有些不正规的中介公司可能会利用消费者不懂或者比较畏难畏杂的情绪而增加消费者的支出或负担。因此,建议大家一方面要注意甄别中介公司,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对办理程序的信息,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律师帮助。毕竟有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律师在旁为您作监督,能帮您省去不少心思。
  • 房屋买卖商品房首付可以自行协商,但如果要申请银行贷款,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银行不会审批贷款。一般情况下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首付款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问题,也就是炒“楼花”问题,是房地产业界争论的一个问题。尽管炒“楼花”有利于及时筹集商品房建设资金,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但在房地产市场尚未充分发育和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也可能助长房地产领域的过分投机现象。
      从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正常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但对违反政策的炒“楼花”的投机行为仍持否定态度;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后,则完全肯定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合法性。
      同时,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如无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因为,预购人将正在建设中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进行转让,并不是属于处分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为,只是将自己作为预购合同中的预购人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在实务中,根据预购人在转让时对预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将这一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在预购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预购人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属于合法的债权转让,即将依据预售合同而享有的请求预售人向自己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
    转让债权的行为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但预售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的除外。  在预购人仅支付部分房屋价款的情况下,预购人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属于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即预购人将其享有的请求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的同时,也将自己应当承担的剩余付款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人这一转让行为必须经过开发商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合同的订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预购人向受让人提交预售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文件成为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是预售人直接在转让合同中签署同意转让的意见。应注意的是,转让合同订立之后,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转让合同登记。
    此种登记仍属于备案性质的登记,它是国家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和交易税收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是转让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同时,借助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可以有效防止预购人一房二卖,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从法理层面分析,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应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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