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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大幅上涨,原合同签订的是由承包方承担风险,可以要求调价吗?

合同纠纷 2022-10-29 0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签订后原材料价格调整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约,对方不同意的可以起诉对方违约,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价格调整造成情势变更的,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合同签订后原材料价格调整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比如签订补充协议,对原材料价格重新进行约定;属于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会使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合同签订后如果原材料价格发生调整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价格调整的问题,如果材料价格调整造成情势变更的,可以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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