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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4年3月4日跟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2017年3月3日合同到期。到期原单位不想跟我续签,赔了我3个月的工资,2016年3月到2017年3月期间我没有休年假。请问合同到期后公司需要赔偿给我年假补偿吗?补偿标准怎么算?我咨询公司人事部,她们反应说年假周期是2016年3月到2017年3月期间的年假我有12天,但过了3月4日后就开始新的一个年度了,所以之前的年假就清零了,所以就不需要补偿给我。是这回事吗?请答复,谢谢补偿标准怎么算?所以就不需要补偿给我。是这回事吗?

劳动纠纷 2019-06-13 10: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讨薪方法第一步: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
      第二步:拿到这些凭据后,就可凭这些凭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报酬。
      第三步:如果该用人单位继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投诉提示:凡发生在建筑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据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投诉;凡发生在非建筑企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证先到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投诉,也可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 《劳动合同法》除了保持原来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外,增加了不满半年,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现在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条件可以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12个月封顶规定将被取消,但是对劳动者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高收入者设置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并且补偿的年限不超过12个月的封顶条件。再次,增加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年限和标准与劳动合同解除的支付情况相同。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经济合同法》第46条规定,
    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赔偿的损失包括:
    (1)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
    (2)投保人为避免扩大损失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按合同规定应由保险人偿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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