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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5年11月进厂的,到现在有1年零5个月了。厂里没交保险和签劳动合同,我去仲裁了,结果是说我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1年的规定,不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由于我以厂里没交保险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也不支持。还说厂里是以每个月以现金的形式把社会保险费用发给我,厂里给我补交保险后,可以要求我退还已经领取的保险费用。工资是以每个月直接打到银行卡的,从没听说里面有保险费用,也没见过签过工资里有保险费用的书面的东西.厂里提供过2012年到2015年11月的要求进厂员工签劳动合同的通知10几份,但我从来没见过

保险纠纷 2019-01-07 20: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上的社会保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种。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职工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职工缴纳2%;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职工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0.5%,职工不需缴纳费用;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0.8%,职工不需缴纳费用;
      具体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会略有调整。

  • 1、自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将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2、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而不是实发工资,不应当包含年终奖金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判断标准,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如果无法核实工资标准,也可以以双方认可的实发工资数额作为依据。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最长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 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情况(在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内)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
    (三)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的工资:
  • 支付了赔偿金的,就不再重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双倍有两种情形规定,一是单位未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这里的双倍工资是包含原先正常发放的那一份工资的,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按照前面的工资再补发一份。另一种情形是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单位应当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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