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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遇到一件糟心事,不知道怎么用法律解决,

综合法律 2022-11-01 2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正常的处理方式是先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再处理民事案件,也就是先刑后民。如果确定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人民法院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伤害的可以先行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受害人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并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采取恶意纠缠,上门闹事的方式来处理问题。
    对于这种情形,可能是受害方缺乏法律知识,赔偿义务人可以告知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再或者,可能是受害者认为去法院起诉不能达到自己的诉求,而且赔偿义务人可能会借司法程序将时间拖长,因而采取闹事的方式。
    对于该种情形,只要受害方行为不过分,当忍则忍,如果严重妨碍赔偿义务人的家庭生活,可以报警请求警方处理。法律依据:
  • 告诉才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受理。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一般不予处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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