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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拍了我的照片,到处发,对我造成影响,然后不肯删除,请问可以帮忙起稿一份律师函吗?

综合法律 2022-11-02 0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到律师函后不必惊慌,但也不能不予理会。首先应认真对待律师函,其次需仔细分辨,如果不是自己所为,可答辩解释,但要有相应的证据。律师函是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
    律师函既是向对方传达委托人的意思、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也是为获得送达对象的预期信息而制作的。律师函是一种非官方文件,主要表达当事人对事件的某种看法,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收到律师函意味着有可能会被对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在收到对方的律师函后,应该认真研究对方的意图,积极应对,以尽可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而不应该消极地不予理会。
  • 网络侵犯人权侵犯肖像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已经公布的照片,要求侵权人采取措施恢复名誉,消除产生的不良影响,并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自己的照片被发到网上,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发布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已经公布的照片,要求侵权人采取措施,如恢复名誉,消除产生的不良影响,并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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