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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湖南高三毕业的学生,暑假经班主任介绍去广东中山一个厂的流水线做了临时工,六月二十多号辞职了,工头说上个月的工资要这个月发,以前工资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可到了今天我去问她,她已经把我删掉了,联系不到。打电话不理人找各种理由不给工资,班主任和工头是朋友,中山那边规定了最低工资是14元一个小时,工头只给我们11元,每天都加班,没有加班费,所以工资已经不多了,现在还想私吞。只是我从来没有见过工资条,合同什么的,只有一个与工头的劳动派遣公司签的一个合同,我看都没看他就让我赶快签字,本该有两份,可我没有。求助我该怎样拿回工资。没有加班费,合同什么的,求助我该怎样拿回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5-09 15: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在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收集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公司索赔;
    2、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包括:
      1)劳动者与单位的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录音;
      2)工资银行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法律并未具体规定拖欠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应该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发放工资。约定日期没有发放的就属于未及时发放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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