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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岁能不能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022-11-04 15: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议是先跟单位协商解决
  • 在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法律上明确规定,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和女性五十周岁以上(公务员女性为五十五周岁)的人,属于退休年龄,已经不具备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只能建立劳务关系。关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不是剥夺劳动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所以,转正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算工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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