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2016年至2017年5月,我供职于温州石墨互联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公司无故克扣工资,

也从未签署任何劳务合同及工资调整书,也没有缴纳五险一金;

2、工资从原来2016年的5000一直逐月降底,到2017年3月为2510元,工资明细及克扣缘由从未清晰明了的告知过,只承诺会补上,四月份及五月份工资拖欠至今;

3、2016年12月,公司法人吴总(吴海渊)要求我现金入股公司,并且承诺投入多少钱就给我2倍的股份,

同时万一日后公司亏损他将保证我投入的钱不会亏,会补还给我;

4、2017年1月,我以现金形式入股1万元,按照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万,我此时应该占股20%,可吴却说公司投入20万,所以我占10%;

5、2017年5月,公司经营不善,我决定退出,5月上旬我找吴总协商此事,他同意我退出,但是不同意退股,他承认当时说过的承诺但不愿意承担,

所以我至今没有拿到任何解释说明,更没有拿到任何退还的股份,无论是现金还是物品;

6、2017年5月我离开后,仍然在处理吴交付给我工作,因为如果我不做完,他就不给我三月份拖欠的工资,直至6月中旬我处理完后才拿到3月份工资2510,

为什么会降低到2510我不知道,也没有给任何说明,另外4月份他以4月份没有业务为由拒绝支付,5月份更是如此;

7、总结一下:

a、工资无故从5000降到2500,未给出任何书面说明;

b、承诺的五险一金始终没有;

c、公司占有的股份拒绝退还,无论是现金还是物品抵押;

d、4月5月工资拒绝支付;

所以,以上,这个问题我应如何处理公司无故克扣工资,也没有缴纳五险一金;还是物品抵押;

合同纠纷 2019-06-17 19: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其中的第
    (五)项是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等)的规定,对于股东没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股东向多家公司投资的规定。可见,股东可以向多个公司投资成为股东。
  • 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 《公司法》条文: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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