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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0月11日在天猫平台-苏宁电器买了一部手机,金额为1600元,但收到货开机的时候无法开机,我本来跟商家协商换货,商家直接说有问题只退不换,那我只能退货,选择理由:质量问题;商家也在天猫平台同意,我在邮寄手机给商家之前,拍了开机的视频,和发货前手机的照片,用来证明:完好无损不缺件不少件,不破损;商家签收后检测,出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系统问题,非质量问题,手机上有划痕,不符合退换条件,就拒绝我的退款,我就申请天猫客服介入,我也上传照片作为凭证,证明发货前确实无划痕,同时也留言如果需要视频为证可与我联系,天猫客服在不跟我核实的情况下,强制性打款给商家,并且关闭我的订单,造成钱货都在商家一方的局面,我作为消费者,不但没有货,还损失了1600元,商家今天来电,说手机有划痕,不给我退货,还要将手机原路给我寄回,明显是强买强卖行为;我于昨天致电商家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工商管理局现在已经介入调查,如果我要赔偿,我该怎么做?本人于10月11日在天猫平台-苏宁电器买了一部手机,不给我退货,我该怎么做?

综合法律 2019-05-17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具有警示及召回等法定的补救义务,并且对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生产商、销售商课以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是否有主观过错,一律对产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上述“丰田召回门”和“海南毒豇豆”事件,就是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的典型案例。对于像丰田汽车那样可以回收进行修理补救的产品,丰田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均应在丰田汽车行销市场后,发现产品存在刹车及转向系统等缺陷时及时向汽车消费者发出“召回公告(通知)”,回收缺陷批次的汽车进行维修;而对于向“毒豇豆”那样无法进行回收修理的产品,其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在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农药超标之后,及时向销售地的消费者发出“警示公告(通知)”,警示缺陷豇豆禁止食用或通告有效处理。
      假如丰田汽车及“毒豇豆”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未及时召回或警示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起诉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生产商或销售商对产生丰田汽车及“毒豇豆”的缺陷有无过错,均先行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维权提示对于召回、警示事件,消费者也应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因为这是商家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也是消费者获得知情权的直接渠道,更是商家建立诚信体系和产品安全体系的积极回应。
    此外,消费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起诉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也可以将二者一并起诉,且无需证明其具有过错,只需证明损害和因果联系即可。对于群体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组成“维权诉讼同盟”进行代表诉讼或集体诉讼,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强买强卖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 商品交易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商品交易的主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和公平的原则,顺利完成交易过程。  强买强卖商品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买强卖,是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把不愿意出售的物品卖给行为人,或者强迫他人向行为人购买不愿意购买的物品的行为。前者一般是行为人以低价强买,后者一般是行为人以高价强卖。
    行为人一般具有强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商品交易、提供或接受服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行为人强迫交易是否达到目的,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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