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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在怀孕已经7个多月了,之前因为工作坐的时间长,尾椎骨酸疼休了医疗期3个月,医疗期过后,公司让去上班,但鉴于本人现在7个多月仍然坐的尾椎骨疼,不能久坐,想请病假继续休息,可是公司人事说如果这样只能让我请事假休。我知道的病假是可以继续给我发最低工资的,而事假没有工资,是不是公司就想让我请事假呢?我有权利继续休病假而不是事假么?如果我继续提交病假条,她没有给我按病假处理,我又该怎么办呢?是不是公司就想让我请事假呢?我有权利继续休病假而不是事假么?我又该怎么办呢?

劳动纠纷 2019-02-06 18: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请事假单位可以扣除该日工资。至于单位扣工资是否合理,提供如下计算方法供参考:
    一、日工资数:
    日工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
    21.75,可以算你每天的实际工资数。基本工资是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是当月拿到的实际工资。月计薪天数为
    21.75,而不是
    21.
    16.
    二、应得工资数:
    基本工资减加上你的加班费、津贴、补助就是你的实际应得工资数。
    三、实得工资数:
    应得工资扣除去请事假天数的工资、社会保险数额、个人所得税(如果有的话),剩余的就是你是的工资数。
  • 请病假工资怎么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相关内容:   职工患病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讨薪:
    1、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或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 200-300 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被告负担)。
      
    3、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 15 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请电视台等媒体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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