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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今天去刑警部门被审问,他们殴打我,我也没有证据,可以告他们吗

综合法律 2022-11-04 2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与他人打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如果侦查终结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当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被派出所审问的当事人不会挨打。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审讯过程中受到打压或人格侮辱的可以选择起诉。随意殴打被审讯人是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行为人若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即使不承认,在公安机关搜寻到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仍然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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