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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以开发和政策为由不批宅基地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22-11-05 1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宅基地:
    1、申请主体必须是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主体没有宅基地,但如以前有宅基地被其出租、出卖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村委不批,当事人应在消除不批的缘由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一般来说,非农业户口是不可以申请宅基地的,但是,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大多由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各个地区的具体规定会有所不同。比如《北京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宅基地必须具有本村农业户口,而相隔不远的唐山出台的《唐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则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也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所以说,非农业户口能否申请宅基地,要依据不同地区具体分析。法律依据:《唐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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