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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行政罚款交不起,是否拘留或判刑

诉讼 2022-11-06 1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罚金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数额较小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行政拘留如果没有处罚款,就不要交罚款。罚款和拘留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不是必须同时判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 在我国行政处罚当场处罚金额是二十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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