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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是什么

诉讼 2022-11-06 1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  
    3、变更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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