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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残疾人的就业有何特别规定

综合法律 2022-11-07 08: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对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有下列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政府和社会应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等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残疾人就业比例: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

    2、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此可知,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是必须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手段。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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