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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有两个儿子,大的儿子一个是农民工,小的一个是教师,在哥哥结婚时弟弟还在念高中(1997年左右),哥哥嫂子担心弟弟读书需要负担,提出与父母分家单过,后来弟弟读完大学参加工作,哥哥嫂子又说要外出打工,把两个女儿让奶奶爷爷帮照管,哥哥家两个女儿都由爷爷奶奶从小学一直照管到中学毕业(2003年至2013年左右),在此期间哥哥嫂子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子和住所。到2010年弟弟结婚,2011年弟弟的儿子出生,哥哥嫂子再次向父母提出分家,弟弟及媳妇认为哥哥嫂子十多年前就已经分出去了,为何又在这个时候来提及此事?经过无数次的商量都没有得出大家满意的方案,直到2015年哥哥的大女儿将要出嫁,哥哥迫不及待的想回老家用父母的宅居地盖房子,逼迫老人赶紧做出决定,弟弟将要去缅甸支教两年,父母决定所有的房屋土地财产归哥哥所有,弟弟出2万的赡养老人。(老人当时房屋财产价值30万元左右)2016年底左右哥哥使用父母其中一个宅居地建好新房。到2018年弟弟缅甸支教回来。母亲两次住院,哥哥嫂子又以弟弟该出的两万没有见到,又和父母不和,弟弟一直认为哥哥嫂子是无心赡养老人的,哥哥嫂子结婚的这二十多年里,他们不断的只想向父母索要,其实这二十多年,父母生病住院哥哥嫂子都没有认真照料过。到2018年5月,父母与嫂子再次其争执,父母年纪已经70来岁,身体和精神无法接收生活的吵吵嚷嚷,及哥哥嫂子三天两头的怂恿他们找弟弟的茬,所以希望到城里与弟弟生活。弟弟媳妇原因接受老人的想法。同时父亲也要求哥哥嫂子把属于父母的财产归还父母。但哥哥却以没钱解决,父母觉得无颜面对小儿子及媳妇。我是这个家庭中的小儿子媳妇,和老公结婚八年有余,大的儿子七岁上一年级。小儿子一岁八个月在托儿所,和丈夫有七年时间是分居的,我基本一个人当爹又当妈。对于丈夫家里的事我们是责任不逃避,但这些年哥哥嫂子及两个女儿的所做所为,我们不想再听之任之,希望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现在哥哥翻盖新房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是父亲的,没有翻盖的是哥哥的,土地使用证是2014年办理的,诚恳提出请求,希望得到各位律师的帮助!(再次声明:我们愿意父母到城里与我们居住,但是希望属于父母的财产还是归还父母,他们一生就那么一点点家底,他们希望留在自己手里。)

房产纠纷 2019-01-07 20: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遗嘱按遗嘱分配遗产,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分家单是生前处分财产,已经分割过户到子女名下财产不再属于遗产范围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2、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4、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的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情况后,要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其次,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子女,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指子女对父母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污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遗弃父母,指子女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虐待父母,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60条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遗弃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按照《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瞻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责任,对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子女必须赡养,以任何借口推卸赡养父母的责任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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