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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合议庭在未征求双方意见的情况下依职权开始调解,双方也未明确表示反对。经调解,准予甲乙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调解书送达时,甲签收,乙以调解未征求其同意且对财产分割内容反悔为由拒收。问:1.本案A区人民法院采取调解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本案应如何处理?3.假如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了撤诉申请,人民法

调解 2022-11-09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方都同意离婚,起诉离婚时,法院会进行调解离婚。如果因为财产或孩子抚养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当事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夫妻感情破裂,法院经调解后,认为确实存在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无和好可能,调解无效的,可能准予离婚。同时就财产分割提出请求的,法院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有子女方,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如果是向法院主张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法院应当先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能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若是经调解确不能和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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