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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的右手大拇指被旋转东西打掉了(在手指关节处),在骨科医院治疗接上手指后,医院感觉没有多大问题,就让出院了,回家后一周内一直渗血,回医院再治疗,被告知接指周围的肉不能成长,需要植皮(把大拇指放到肚皮上,等待手指周边的肉长出后再把手指剥离肚皮),但在植皮期间胳膊需要一直蜷曲着,在治疗期间甚至有实习医生用双氧水消毒时不小心打进了手指肉里,植皮持续了1个月,待植皮结束后,发现右胳膊不能伸直,活动时疼痛,经拍片后了解已经发生了骨化肌炎,现在还在住院治疗,医生说治疗好的概率很小,如果再治疗一周还是不见效的话,希望爸爸出院,一年后再过来手术治疗。请问应该听从医院的话吗?此事医院是否有过错?是否需要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医院的过失有多大,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如果起诉,我们有多大的胜算把握?能否要求医院把胳膊看好,而家里不再出医疗费?

医疗纠纷 2019-01-06 17: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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