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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购买房产,房屋总价100万元,首付款30万元,自付10万,余下的20万元由妻子的父母出资支付至男方账户。男方向女方父母出具收据“今收到女方父母支付的用于购买某某房屋的首付款20万元整”,男方并在收据上签署姓名。该房产购买后登记在女方名下,并双方共同归还贷款。请问:该房屋是否属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干女方或男方的个人财产,理由是什么?

离婚 2022-11-11 10: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婚姻一方全款买的房屋,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婚后还贷的,那房屋还是属于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还贷部分和还贷部分的升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是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不管哪一方付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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