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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告医疗过错的陈述尊敬的司法鉴定委员会:原告的父亲(儿子),男,就诊年龄53岁。2015年8月8日15时因大量酗酒后服百草枯2口,因后悔用手抠出并大量饮水,以为没事了。9小时后感到胃部不适,便打电话给孩子求教。8月9日0时21分入住被告急诊重症监护病房(EICU)救治。但8月11日深夜(约3时许),过路的人发现患者一丝不挂坠入楼下,便大声呼叫,引来医务人员急救,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病历记载,王廷行服百草枯后有“呕吐”、“检查能合作”,具有求生欲望。子女只所以不惜花钱让病人住重症监护病房,一是要得到较好的救治、珍爱生命;二是不留终身遗憾、花钱买的是良心和尊严。但由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在重症监护病房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即对病人采取欺骗、糊弄、拒绝等“冷暴力”,又没履行好安全护理职责,致使病人赤身裸体坠楼身亡,饱受痛苦和污辱,给子女留下终身的精神折磨,其构成的侵权与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事实如下:被告违反《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以下简称《医院制度与人员职责》)等法规,构成过错和过失。1、医生将病情详细告知病人产生不利后果;2、被告盖有公章的《关于患者王廷行跳楼自杀事件的情况调查》捏造事实:称“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而无证据;3、病人请求见子女遭拒绝被“冷暴力”;4、病人要求自动出院放弃治疗遭拒绝而被置于绝望之中;5、病人出现躁动后,不按规定加强护理,反而护士脱岗;6、被告盖有公章的《关于患者王廷行跳楼自杀事件的情况调查》捏造事实:称“(病人情绪波动)此情况出现后医护人员告知了陪人”。而事实是:没有告诉。7、病人情绪波动、以注射镇静剂控制后,就不管不问、万事大吉;8、生命体征、病情变化动态监测被中断;9、氧气管、导尿管、心电图等各种管道和仪器被中断;10、重病监护病房对病人的医疗护理、生活护理同时被中断;11、当班护士不具备icu护理资格。具体依据:1、医生将病情详细告知病人,产生不利后果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关于患者王廷行跳楼自杀事件的情况调查》(以下简称《医院情况调查》):“病人因口服百草枯毒性大,治疗效果欠佳,导致该患者肝肾功能损害逐渐加重,并出现肺功能损害,血氧饱和度下降等一系列不良并发症。上述症状出现后,医生已详细告知了病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然而,本案却是因医生将病情详细告知病人,致使病人出现情绪波动。同时,《医院制度与人员职责》《ICU护理工作制度》第9条告知制度、第9.4款规定:“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2、被告《医院情况调查》捏造事实:称“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而无证据;被告在《医院情况调查》所写:“下达了病危通书”。子女并没有收到过。被告也没有家属收到病危通知书签字的任何证据。录音证据医生承认没下过病危通知书。3、病人请求见子女遭拒绝被“冷暴力”根据录音证据,病人在极度恐慌时请求医生要见子女,被医生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医院制度与人员职责》《icu(重症监护病房、加强医疗病房)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第七条《为病人提供非医疗技术方面的服务制度》第10款:“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知患者确切病情,并给予他们支持和安慰,适时提供接近患者的机会”。情绪波动,难倒还不是子女接近病人的机会?医生却用说谎、欺骗手段,无情地拒绝,让病人更加躁动。4、病人要求自动出院放弃治疗遭拒绝而被置于绝望之中根据《医院情况调查》:“(病人)自认为治疗无希望且花费高,要求自动出院放弃治疗”。根据证据录音,医生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导致病人绝望。《医院制度与人员职责》《行政管理》第二十七条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第2条,第2.1款: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

医疗纠纷 2019-01-03 03: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院的责任在于为患者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并附属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存在监护义务。只要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院内自杀,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看,医院对患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以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
    这就要求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避免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遭受不必要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 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很难认定是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认医院有无责任。
  •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关于孩子在医院抢救死亡的解答:医疗纠纷分两种情形,一是医疗事故,一是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医学会鉴定,而医疗过错由法院委托司法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医疗事故的赔偿低于医疗过错的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赠偿解释》之规定,受害人遭受有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死亡的还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责任最终确定后才能确定,如与院方协商不能达成满意结果建议你委托律师代为处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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