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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区别

诉讼 2022-11-12 0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所以,两者是不同的管辖分工而已
  • 地域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土地境内的公民,土地、事件等的管理权限。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地域管辖权应当按照如下情形确定:
    1.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2.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为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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