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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成立 2022-11-13 1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股东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司处于被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人有限公司执行阶段,一经发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抽逃、转移公司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股东抽逃出资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补足出资。因为抽逃出资,股东就没有履行如实出资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抽回出资后,经催告仍不返还的,才能够解除股东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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