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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广州番禺的房子租给人家,已两年,四层楼高,我家在三楼,前日,物管打电话告知因漏水,一楼住户通知物业公司,后租户先行维修,检查为热水器热水管漏水,物业通知二楼住户,目前,二楼业主投诉,要求赔偿,包括墙面、木地板、衣柜、空调等损坏。但二楼住户一直无人居住,空置,致一楼告知方知漏水。请问,二楼住户是否应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无法告知租户房屋有漏水。此事件中,租户应承担什么责任?对于二楼租户的赔偿要求,我认为因房屋空置,长期无人居住,致房屋损坏扩大,应承担损失扩大而造成的损失。同时我认为,损坏可进行修缮,但责任需澄清,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谢谢。

合同纠纷 2019-01-06 19: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建议你收集相应的证据,这是维权的第一步,然后就需要你自己选择要么找物业反映该问题,要物业进行修复(物业是入住第一期物业,没有更换的情况下,物业是开放商的代表),你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要求维修,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房子不能居住,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 以租赁合同为例,若合同中无特殊约定,例如承租方负责维修等条款的话,意见如下:你可以发函要求房东赔偿你租赁期间因漏水而发生的损失,并通知其因不予维修,故解除合同,然后要求房东退还押金,这没有任何问题,完全合理合法。但房东拒不退还的话,你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了,但只要你有证据,可以保证胜诉。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投诉物业公司问题的解答:例如,关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争议处理依据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修改后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应当订立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争议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来处理,物业管理公司有提供看护、维修、保洁、绿化等管理服务;业主有支付管理费的义务,双方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应过错承担。但必须注意《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必须依法订立,才能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此外,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关于物业管理费问题。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买卖出粗屋注意的问题
    要明确的约定交房的时间和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不要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作简单的约定,租赁合同终止后,卖方交付房屋。还要约定卖方交付房屋的具体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因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以各种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情况非常普遍,所以这一点我们要注意。
    要明确约定租赁合同到期以后,如果承租人未腾退房屋,卖方负有请求承租人腾退房屋的义务
    因为就租赁合同而言,卖方是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卖方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
    要明确约定买方保留一部分购房款,待房屋交接后再支付
    因为卖方办理完产权过户后,可能人都很难以找到,但是对于正在出租的房屋,卖方的多项义务尚未履行。
    未来购买出租中的房屋要分清房屋出卖行使的是所有权,房屋出租行使的是使用权,这两者并不冲突。
    另外,一定要弄清楚房屋出租和房屋买卖的关系,以及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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