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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购置一处房产,但是该商品房无两证,且购房合同无法转让到我名下,公证处也不给公证。这样的房子可以买吗?如果可以买需要注意什么?且购房合同无法转让到我名下,公证处也不给公证。这样的房子可以买吗?如果可以买需要注意什么?

继承 2019-01-13 20: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让房产,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没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单位转让房产,必须委托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所代理进行交易。  
    2、转让方必须领有市房地产权管理处(原为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下同)核发的(房地产证)尚末领取(房地产证)的,不得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3、如果房产已作为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房产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明示同意,不得转让。  
    4、房产为数人共同共有的,转让房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转让共有房产。
  • ;    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写  所谓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它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按《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为明确双方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一致意见。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主体须是房产所有人;客体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房地产交付给受让方,并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经以合法形式转给受让方,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接受房地产并向转让方付有关费用。  在日常实践中,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应具备下列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如果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公民,则应写明姓名,如果是单位,则应写单位的全称。但同时注意,单位应当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有时为了联系上方便,写明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等。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及编号。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其拟转让的房地产应拥有一定权利,也应当有相应的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证等。为了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和记录房地产权属的现状,就应当在合同中标明权属证书的名称及编号。  
    3、房地产的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合同中应具体标明房地产的位置,同时还就标明面积的大小及四至界限,标得越细越好,以免纠纷发生。  
    4、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时间及年限。在合同中,应明确转让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出让而取得还是通过划拨而取得的,什么时候取得的,政府准允使用年限为多长等。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我国对于土地或房屋采用的是规划许可使用制度。一块土地,政府在进行规划时,便对其用途作了规定,使用者不得随意变更。因此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在转让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房地产的用途。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这是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核心条款。成交价格就是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一般采用大写的方式,并应明确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支票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支付的时间等等。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及过户时间。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应写明转让方何时将房地产交付受让方。由于房地产是以产权过户形式来体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在合同中应约定双方办理权属过户的时间。  
    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地产,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有关费用等。  
    9、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写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中止、解除合同等。约定违约金的应写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 2、办理二手房合同公证需要的材料:  申办二手房合同公证,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理,并提供来往书信。  
    (2)房产所有权证。  
    (3)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  
    (4)房屋买卖合同草稿。  
    (5)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  
    (6)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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