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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条款

房产纠纷 2022-11-14 12: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买卖的合同条款有: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房屋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等;
    3、二手房屋价款;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6、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7、合同的变型与转让;
    8、附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房屋信息;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价格、支付方法、交付时间和交付办法;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期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及土地使用证书的期限;维修基金的处理;物管费用及过户;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买方与卖方的姓名、住所等信息;房屋的名称、位置、面积等信息;房屋的价格;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以及检验的标准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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