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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离婚问题。我是初婚女嫁二婚男,开始对方隐瞒二婚的身份,强行发生关系之后有了孩子,我不顾父母的一切反对,我们随后就匆匆结婚了,2015.9.30领了证2015.10.18摆了酒。男方无房无车有一个女儿在身边,今年都八岁了,男方父母带着生活在一起的。当时我都懵了,这婚姻一开始就注定对我和肚子里的孩子不公平,婚后没有控制过男方财务,因为考虑到工厂刚起步资金周转大就没有干涩财务,给他绝对的财务自由。从坐月子就开始与公婆同住,当初因为自己天真认为有爱情就可以了,只要男方对我好就可以了,生活在一起以后慢慢发现男方对他自己亲生父母都大吼大叫目无尊长。男方对家庭关心极少,也从不主动给过一分生活费,得问男方要,要一分给一分的,对公婆也是如此。公婆酷爱麻将,每天都麻将到十一二点,甚至三更半夜。孩子一直是我一个人带,时常回娘家父母帮着带。在我怀孕期间直到现在男方三番五次在微信,QQ上与她人说自己单身,并且语言暧昧,互相视频,要对方裸照,从未间断过,最严重的一次是在2015.12.23跟一个叫洋洋的微信好互发视频被我撞个正着,当时心都碎了,我开始给他机会解释怎么回事,越问他越恼羞成怒开始大打出手,哪怕是有孕在身,还有没认识我之前的交往过的一个酒吧女,至今关系暧昧不清,说酒吧女是是他妹妹,然而她他并无妹妹,期间我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为了小孩考虑便原谅了男方,继续生活在一起,后来又开始故戏重演那是越来越过份,隔三差五欺骗我,说在工厂加班却在喝酒打麻将泡KTV之类的活动,连雷电风雨交加的那天也还是要喝酒,特别生气让他解释却一直玩手机,一怒之下砸了男方手机,婆婆也参与进来争吵不断,过了二十多天男方接我回了婆家,不到半个月又好几次喝酒打牌甚至彻夜不归,最后一次因为孩子摔倒了,对我破口大骂,发现男方喝了酒,便忍了不跟男方计较,谁知男方还是骂个不停,说话特别难听,我就开始警告对方说话注意点,男方仍然不停骂,就争吵起来了,孩子因为害怕也一直哭,男方才抱几分钟就要扔给我,我生气啊,孩子我二十四小时带着,男方从未关心过,现在摔倒了凭什么就对我破口大骂?我说我带不好那你来带,后面男方直接把小孩扔床上就要走,我去门口拉住男方叫他要走把小孩一起抱走,拉回来以后就一直没有理过小孩,自己跑女儿房间继续玩手机去了,我把孩子抱过去放他怀里说了一些气话自己抱走让谁带谁带,不要给我带,男方就开始动手了,踢到肚子人都站不住,我就拿起旁边的包还手,后面男方。可能拉的过程中男方手机掉楼梯间了,最后手机遗失,男方父母参与进来全部矛头指向我,毫无道理的对我破口大骂,各种语言侮辱我,甚至对我实施暴力,婆婆把家里东西各种乱砸,把我的手机也砸了,说是她儿子手机没了,我也别想用,他儿子不能死,你是可以死的,这婆婆为老不尊,随后拉下脸跟男方对抗,公婆也如此不讲道理。我父母知道后必须彻底离婚,可今天发现又怀了男方的孩子,这可如何是好?怎么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赔偿呢?我想咨询离婚问题。期间我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最后手机遗失,怎么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赔偿呢?

离婚 2019-05-14 2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易于明
    辨是非、分清责任,但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有条件的: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也就是说,
  • 夫妻离婚,一方继承遗产是否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具体分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伤亡赔偿款在继承人离婚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因: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根据《婚姻法》对个人财产的规定来看,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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