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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范某于今年十月四日因耕地边界问题在地里把我打伤,我在第一时间报了案,并做了详细笔录,然后到医院治病,并与当天住院做了治疗。同时公安机关给我出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第二天公安机关也让范某做了打架经过笔录,甲也承认把乙打伤 后范某听说我受伤住院,于案发后五日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也拿到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并也去住了院。 请问; 时隔数日公安机关能否再给范某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谢谢 恳请答复于案发后五日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也拿到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并也去住了院。时隔数日公安机关能否再给范某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刑事辩护 2019-05-26 11: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一般来讲,需要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案情复杂,或者鉴定材料短缺的,可以延长鉴定时间。
    不设定具体鉴定时间,是从科学的角度出发,防止发生急于追示鉴定结果,造成错案发生。
    法律链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
    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
    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
    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 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鉴定为轻伤或重伤,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2、如果鉴定为轻微伤,可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即拘留)。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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