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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8月份怀孕后医生建议保胎,我9,10月请假休息。因为是私企,都是口头请假。后来11月份又坚持上班一个月,结果医院检查胎盘低置,我只能又请假休息(一直休息到现在)。然后2016年1月有流产迹象,住院保胎一周,出院后4月份生的孩子。生完孩子出院后把材料递交给公司,公司给我向社保局报销生育险。后公司会计通知我生育津贴到公司账上了,但是要去找领导批准才能给我。我就准备休完产假上班去再要钱。结果我婆婆突然查出来癌症。没人帮我带孩子,我就没有复职去上班。我现在要求申请辞职。请假和产假期间直到现在公司没有给我一分钱,但是一直给我交着保险。我现在去辞职,生育津贴是否应该全额给我?我请假和产假期间保险应该怎么补给公司?

保险纠纷 2019-01-09 17: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待遇规定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 假期内,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你如果在保持A公司劳动合同前提下,如果要和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须经A公司同意。因此,建议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注意哦,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哟,不是辞职哟,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开,既然是请求,就须批准,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 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孩子更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女孩子该产假前标准支付。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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