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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被执行,对法院审理不公平,对案件有异议要求复议重审,终止执行

案件执行 2022-11-15 2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执行异议复议终审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和复议的期间,行政机关是不会停止执行的;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则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停止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则应当继续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当事人对执行异议复议终审裁定不服的,可以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且应当在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否则终审裁定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定书上载明的内容履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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