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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人撤销权纠纷

房产纠纷 2022-11-16 08: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主体:若债权人为多数人或债权为连带债权,则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若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各个债权人仅能在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内请示。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债权人的撤销权纠纷包括: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而产生的纠纷;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因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而产生的纠纷等。撤销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能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撤销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能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有;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包括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而受益的人;因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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