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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驳回商标复审的决定,包括什么救济途径

2022-11-16 0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人是商标注册的原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商标被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驳回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以下条件:
    1、主体适格,即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驳回复审的条件如下:
    (一)复审申请人应当为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
    (二)商标驳回复审应当在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三)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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