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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6年11月10日买了一套房子,是我签的合同,合同写11月15日前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当时双方都去了,卖方12月10日让我交付首付解压房产证,当时银行按揭审批没下,我怕有风险所以没交,后双方约定17年1月10号一起去银行办理解压手续,过后银行那边我的审批没通过,后爸妈去银行按揭,但是没有重新签订合同,17年1月10号卖方以银行年底做账等理由并未去银行办理手续,现在卖方不愿意卖房了,说我时间拖久了,现在房价又涨了,并以不是本人贷款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合同上备注了一条买方保证银行征信良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买方承担,卖方应该支付我违约金么?我于2016年11月10日买了一套房子,并以不是本人贷款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卖方应该支付我违约金么?

合同纠纷 2019-05-08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想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可参阅《合同法》的如下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做担保一般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为银行贷款担保,银行有规定格式的担保合同,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还要看是否在保证期内,如果在保证期间内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过了保证期间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在保证期内贷款人跑了,那么担保人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是要承担多少责任还要参照贷款合同或是经过协商决定。
    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关键是在法院判决后银行如何申请执行。
    如果银行觉得保证人经济实力较强,有(甚至掌握了线索)现金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等),代偿能力很强,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且根据2004年11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 1.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视为过高要求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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