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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有什么

房产纠纷 2022-11-16 15: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包括:生产,先占,善意取得,没有所有权人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国家取得等。继受取得包括:法律行为取得,事实行为取得,其他合法原因取得。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民事主体不是一句他人的权利以及意思表示而是直接根据事实行为取得特定物的物权,物权的原始取得包括先占,善意取得,添附,劳动生产所得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当事人因为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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