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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东房子合同写了出租5年现在已经过了2年多我不想出租了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合同纠纷 2022-11-16 16: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交付出租物的责任;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责任;租赁物以及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通知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一般有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维修、在出卖租赁房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责任:交付出租物的责任;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责任;租赁物以及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通知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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