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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合同到期延期而不是续签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22-11-16 23: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怀孕三个月合同到期的,不需要续签,而是合同自动延期。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所以此时劳动合同到期的,不会终止劳动合同,而是自动顺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怀孕三个月合同到期的,不需要续签,合同会自动延期。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所以此时劳动合同到期的,不会终止劳动合同,而是自动顺延。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属于孕妇的劳动者合同到期可以不予续签。用人单位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后,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劳动合同就无法续订。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应顺延至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届满。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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