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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去年六月份生了宝宝,由于公司各项保险欠费,个人又不能单独缴纳,导致生育补贴无法报销,我于上个月办理辞职,这样才补齐所有保险,将报销材料上交,同时申请了失业。可近日得到新政策,2016年生孩子的,公司不把所有员工生育保险交齐,我们还是无法报销补贴,但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缴纳保险。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才能拿到生育补贴?如果我们想告公司,应该怎么走流程?同时有这种情况的,我们公司有六个人。可近日得到新政策,公司不把所有员工生育保险交齐,还是无法报销补贴,才能拿到生育补贴?

保险纠纷 2019-02-26 21: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员工在生育前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金,那么员工是无法享受生育保险金的。但是在部分地区规定只要员工在生育前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不同地方规定进行执行。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生育费用报销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是无关的:只有参加过职工生育保险,并且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报销生育费用,享受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制度新政策适用范围扩大、缴费比例降低、待遇标准明确,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职工住院时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种定额确定标准为:  自然分娩:三级医院22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800元。  人工干预分娩: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医院2400元。  剖宫产: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500元,一级医院4000元。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定额标准在以上分娩方式的基础上增加600元。  生育津贴标准及产假规定:  凡按
    0.5%比例缴纳的行政机关、全额及差额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凡按
    0.9%比例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正常生育的,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可延长至半年。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院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男女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与1994年颁布、至今仍处于amp;quot;试行amp;quot;地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呈现出适用范围扩大、缴费比例降低、待遇标准明确等亮点。  老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而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社会保障amp;quot;十二五amp;quot;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这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缴费比例降低  与老办法一样,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生育不单是女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责任的理念。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
    0.5%,比现行规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为有效控制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缴费比例超过
    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待遇标准明确  征求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个人不需要支付费用;对于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  考虑到公共卫生服务已包含了部分孕产妇检查项目,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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