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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出卖质押物多出那部分钱是孳息处理吗,比原质押物多卖的钱归谁所有

继承 2022-11-17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质权的孳息应当由质权人收取,除非质权人与出质人另有约定,孳息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当负担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质押物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归质权人。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所以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一般情形下归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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