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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12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撬开某公寓203室窃得人民币1.2万元。当其开门准备离开时,该公寓303室住户周某正好从203室门口经过,李某以为周某系203室户主要来抓他,对周某猛击一拳后夺路而逃。案发后经鉴定,周某构成轻伤。 分歧意见: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并不知道李某系窃贼,其主观上没有抓捕李某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对李某实施抓捕行为,没有抓捕行为也就无所谓“抗拒抓捕”,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其在盗窃1.2万元后离开作案现场时,又对周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致其轻伤,李某存在两个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虽然是误将周某当做前来抓捕他的被害人,但其殴打周某的行为仍构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麻烦您了!!谢谢!能不能劳烦把答案谢的详细一点!!谢谢!!衷心的感谢了!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李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辩护 2019-05-21 07: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构成盗窃罪,与盗窃人是否是孕妇无关。 如果孕妇构成盗窃罪的,按规定不能羁押,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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