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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二月份入职的,签订一份两年合同,在2016年5月到期,合同到期后我去找公司主管续约,他说他来五六年了都没续约,说帮我问问,然后一直就没消息,因为没合同,我感觉不踏实,所以在2017年三月份要求离职,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可以离职,但是要按照劳动法规定自动离职,按三天旷工,而且不解除劳动合同,让我不能进大公司,我咨询了劳动部门后得知,我可以要合同到期后工作的双倍工资差价,我是合同到期离职不可以扣除我工资,与公司再次协商未果,我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我进公司的时候就一份合同在公司,我们员工都没有,公司说我合同找不到了,劳动局最后判决我输,原因是他们把合同掉了,但是帮我交公积金,我不服但是要按照劳动法规定自动离职,而且不解除劳动合同,我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 2019-06-09 19: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

    一般的公司都规定,无故旷工三到五天,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公司本身的规章制度,只要员工违反公司制度,在与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就可以单独行使公司的内部行政,例如,警告、降职、除名等等处罚。
    《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若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能够走正常的程序进行裁员,可以与单位解除合同,支付员工经补偿金,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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