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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受过刑罚的人,不能从事那些相关的工作。

劳动纠纷 2022-11-19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以下职业: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保险从业人员;公司法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等等
  •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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