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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22-11-21 1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重新鉴定。注意该鉴定是公安机关侦查后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才可以申请,其他无关鉴定不适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重新申请鉴定的请求,应当区分情况具体对待。如果是经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况确定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应当准许,安排鉴定人员重新进行鉴定。反之若是当事人故意拖延案件审理时间,申请重新鉴定的,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申请鉴定的一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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