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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男朋友在东北人认识 相处之后四个月后2017年1月份他来到深圳打工 他家是湖南的.刚来时怀孕了 .没结婚 什么都没有 考虑他.打掉了 休养一个月.我出来和他一起上班.每天早八晚八的工作 感觉日子还挺幸福 .我俩都是单亲家庭 .不健全.五月份他妹结婚我们一起回去..回来时我俩发工资一万多.他说把钱打家去 让她妈存着.我没同意 因为我还没结婚 因为钱吵架 .说独自 个存个的 .六月份给他妈6000.我说下个月就给我妈打 这样公平.结果7月份发工资他朋友找他借钱 有急用.他让我拿钱.拿钱之前他打麻将 借钱打 输了 我有气 就吵几句.晚上我给他时他说不要了 .他找人借了.拿晚了 说钱都不往出拿 过什么过 .和我吵架 冷战 维持半个月 每天对我不闻不问的 .爱答不理的.我就和他吵 我说还能过不 他说我们不合适 过不下去了.让我走 给我拿钱.我不同意 我求他原谅.我说他对不起我.因为这一点事 你和我闹掰.原谅我给一次机会.这几天还是一样 对我冷淡.他说他要搬宿舍去 分开一段时间.我不同意 我辞工了 我走.但是我不忍心 不舍得 他对不起我.我做不到.说和我过 对我还是这态度.我不能白跟他这么久 .说分开就分开 我要他赔偿我损失.包括身体 感情.他找人借了.拿晚了 过什么过 我说还能过不 给我拿钱.我不同意 分开一段时间.我不同意

离婚 2019-06-15 13: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
    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结婚的,不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合法夫妻而应当被认定为同居。如果双方不想在一起的,不需要离婚而只是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一方怀孕的,另一方通常情况下按照合法夫妻的规定不能提出离婚,如果坚持要离的,可以在分割财产时得到相应的照顾。
  • 没有结婚怀孕,是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而女方就已经怀孕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男女婚前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未婚先孕也不少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例如是未婚先孕堕胎,女方身体受损,男方需承担的责任等。
  •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会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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