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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买了一处房子,竞然是原来已经卖出过,就是一房二卖,房子是中间人介绍的,钱也给了中间人,合同是开发商做的,我现在找中间人说是合同是开发商做的,让找开发商,开发商电话也打不通,原买主现在把锁换了,不让我住。像这样的情况,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房产纠纷 2019-01-07 17: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无非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都同意了,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完全遵循双方自愿原则,必须双方都同意了才能把手续办下来;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也就是说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离婚了,那就由一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一方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这时应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会议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作出处理。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步骤:
    1、所有人(承租人)选择评估机构;
    2、公有住宅承租人需购买房改房的,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到江东区办证中心建设(房管)窗口办理房改房买卖手续;
    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上述有关证件,根据拆迁通告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日期,至拆迁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拆迁协议;
    4、签订拆迁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予以核对;
    5、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6、承办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
    7、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那么,开发商一房二卖该怎么办,  一房二卖是房屋买卖纠纷的一种,对于一房二卖纠纷,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一房二卖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一房二卖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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